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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简称为公司形式变更,是指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法定形态变更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

目录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据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变更,且变更时应符合新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定条件。公司法第95条进一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一规定的道理是,净资产额是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余额,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财产的价值,即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没有任何增加。所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所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与公司的净资产额相等,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防止损害后加入的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特点:

  (一)法人资格的延续性。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小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二)变更形式的自主性。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种类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程序法定性。公司在变更组织形式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功能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的功能:

  (一)公司维持。当公司不具有该公司所属公司形式的条件时,要么恢复该条件,要么变更形式,要么解散,因此,当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因某种原因欠缺原有公司形式的条件并日无法恢复或不愿恢复时,即当公司被动需要变更形式时,公司形式变更制度为其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否则公司只有解散;当公司主动需要变更公司形式时,如果没有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则需要先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冉重新设立新形式的公司,即要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这样必然导致原公司消灭,公司人格中断。有了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后,就町以使公司在不消灭自身人格、维持自身人格不变的同时,达到变更形式的目的;

  (二)营业持续。

  (三)程序简化。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虽然从公司形式转变上看,可以取得与形式变更同样的效果.但这样做程序繁琐,手续复杂,费时费事,尤其是清算程序,通过公司形式变更则可以避免解散和复杂的清算程序;

  (四)降低成本。通过公司形式变更不仅可以避免新设公司时的各种费用的支出,而且由于变更前后是同一个公司,不动产只需要办理名义人变更手续,而未发生产权转移,不需要交纳相应税金。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

  各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程序差异较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下:

  (一)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依据公司法第46条、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股东会特别决议。变更公司形式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大)会(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适用特别决议规则(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即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变更登记。除了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外,还有资本、章程、股东等发生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效力

  (一)债务承担。公司法第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由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中断,所以,有效的公司变更发生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概括承继。

  (二)公司变更无效与可撤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本身是法律行为,如果欠缺法定要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效或被撤销。虽然各国公司法大多未予明确规定,但理论及判例经验一般认为,与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不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导致公司解散和清算,而是复归为公司变更前的公司形态。

  (三)营业记录连续计算。在法理上,公司变更后,其营业记录应当连续计算。这一认识在我国的证券发行市场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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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_行唐县人民政府   http://www.xingtang.gov.cn/col/1587523902844/2023/04/10/1681090916802.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68a85058b4c843d1a938420a77da14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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