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税总额
利税总额是利润和税收的合称,指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其中: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利润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营业利润等于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再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
计算方法:
(一)根据《会计科目》取值
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和简易计税取贷方累计发生额(期末贷方余额—年初贷方余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年初贷方余额一般为零。
2、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减免税款取借方累计发生额(期末借方余额—年初借方余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年初借方余额一般为零。
(二)根据《增值税及税费申报表》的相关栏目进行计算
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1-本期累计数)
本期加计抵减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1-本期加计抵减额=每期加计抵减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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