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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査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

目录

税务检查的特点

  税务检查是众多经济监督手段之一,与会计检查、审计检查、物价检查相比较,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特定的检查主体。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依法对纳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和应税行为进行检查。

  2.特定的检查对象。税务检查的对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3.特定的检查目的。税务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纳税秩序,实现税收职能。

  4.特定的检查依据。税务检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以会计核算为前提,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实施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的作用

  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用:

  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自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手段。

  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序及效果进行最后检验的一种必要手段。

税务检查的形式

  1.重点检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嫌疑的,纳税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明显不符的纳税人及有普遍逃税行为的行业的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指根据纳税人历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纳税规模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而进行的检查。

  3.集中性检查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这种检查一般规模比较大,如以前年度的全国范围内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就属于这类检查。

  4.临时性检查指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查。如行业性解剖、典型调查性的检查等。

  5.专项检查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对某一税种或税收征收管理某一环节进行的检查。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专项检查、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等。

税务检查的方法

  1.全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一种方法。

  2.抽查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3.顺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按照其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检查方法,它与逆查法对称。

  4.逆査法指逆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及凭证,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稽查方法,它与顺查法对称。

  5.现场检查法指税务机关派人员到被查纳税人的机构办公地点对其账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它与调账检查法对称。

  6.调账检查法指将被查纳税人的账务资料调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它与现场检查法对称。

  7.比较分析法是将被查纳税人检查期有关财务指标的实际完成数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其异常变化情况,从中发现纳税问题线索的一种方法。

  8.控制计算法也称逻辑推算法,指根据被查纳税人财务数据的相互关系,用可靠或科学测定的数据,验证其检查期账面记录或申报的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

  9.审阅法指对被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账务资料,通过直观地审查阅览,发现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0.核对法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报表及变物进行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1.观察法指通过实地观察被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工地等现场的生产经营及存货等情况,以发现纳税问题或验证账中可疑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2.外调法指对被查纳税人有怀疑或已掌握一定线索的经济事项,通过向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予以查证核实的一种方法。

  13.盘存法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盘点清查,核实其账实是否相符,进而发现纳税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4.叉法指家为加强增税专用发票管理,应用计算机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进行交叉稽核,以查出虚开及假开发票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一种方法。目前这种方法通过“金税工程”体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

税务检查的职责

  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上述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查询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6.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销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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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第二部分释义第四章税务检查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ngzheng/2002-07/29/content_298081.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OGNmZjA3ODU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