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税率
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是指所征税收占总收入或其他税基的一个百分比。
有效税率的解读
有效税率是指你实际支付的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如家庭总计缴纳的税款为39,077美元,除以25万美元的总收入,得到的有效税率为15.63%。所以,有效税率为15.63%。有效税率是通过将所有应税收入的税款相加后,除以总收入计算得出的。
有效税率ETR与补足税的计算
有效税率ETR和补足税的计算有八个步骤。ETR以税收管辖区为计算单位,但补足税以成员实体为计算单位。
1)计算集团单个成员实体GloBE tax base
GloBE tax base=税前利润(或亏损)+特定项扣除+特定费用加回
2)进行“合并调整”
3)计算covered taxes并分配到收入产生税收管辖区
4)计算各税收管辖区有效税率
jurisdictional ETR=辖区全部成员实体累计covered tax/累计GloBE tax base
5)若ETR低于15%,适用亏损结转规则计算“调整后有效税率”
6)若仍低于15%,调整“公式化实质性排除”(carve-out)
7)计算单个成员实体补足税
补足税税率=全球最低税率15%-adjusted jurisdictional ETR
8)top-down方式缴纳补足税
第一步 计算集团单个成员实体GloBE tax base GloBE tax base=税前利润(或亏损)+特定项扣除+特定费用加回
计算跨国企业GloBE tax base适用的财报准则是集团母公司合并报表编制所使用的财报准则。可接受的财报准则是IFRS和等同财报准则。等同财报准则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日本、新西兰、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和美国的会计准则。
(1)税前利润(或亏损)
集团内单个成员实体税前利润(或亏损)是按照母公司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计算出的税前利润(或亏损),以保证对集团每个成员实体都适用统一的会计准则,减少因不同税收管辖区会计准则差异带来的错配。
成员实体定义与国别报告(CbCR)规则一致,包括集团子公司、常设机构以及因重要性未列示于集团合并报表的独立经营部门等。
(2)特定项扣除
集团关联交易损益、收入和费用排除在外,但仅限于同一税收管辖区关联交易;
股息收益排除在外(包括关联公司派息),但低比例股权投资的股息收益和权益法核算的股息收益不排除;
股权处置损益排除在外,但低比例持有的股权处置损益不排除。股权收购的,被并购企业标的资产应使用历史账面价值计量(若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折旧增加,利润降低,GloBE tax base降低,ETR升高);
股票支付报酬可按市场价值扣除,但限于在雇用股票接收方或与之有合同关系的实体所在税收管辖区允许扣除的范围内(股票支付报酬税前扣除是Amazon在2018年坐拥112亿美元利润但缴纳0美元联邦税的手段之一);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可扣除;
超过5万欧元以上政府行政罚款不可扣除。
排除在外的收入,因其已从GloBE tax base排除,相应的,对其所征收的税不应包含于covered taxes之中。
(3)特定费用加回
covered taxes加回
(4)几个特殊问题
即刻费用化和资产加速折旧是一些税收管辖区常见税收激励政策,可能导致当年度ETR低于15%,触及补足税,补税导致税收激励所带来的好处被削弱甚至倒亏。支柱二方案将在模型规则(model rules)设计中解决该问题。从蓝图报告措辞看,笔者理解,仅限于解决即刻费用化和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带来的暂时性差异,不包括永久性差异。
政府补助和适格可退款(i.e.4年之内可退款)税收抵免的会计处理:计入收入(导致ETR计算公式分母增大);
不适格可退款税收抵免、不可退款税收抵免的会计处理:扣减covered taxes(导致ETR计算公式分子减小)。
符合条件的紧急政府援助,如新冠疫情援助,在计算ETR时排除在外。
第二步 进行“合并调整”
子公司财报应按照母公司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合并调整(consolidation adjustments),除非:a)子公司使用不同会计准则是合理的(比如按母公司会计准则编制并不会提供更佳财报信息、子公司当地法律未强制性要求采用母公司会计准则);b)子公司财报信息是可信赖的;c)子公司使用不同会计准则编制财报不会导致重大永久性会计差异。
不同税收管辖区关联交易收入、成本和损益,不应作抵销处理,而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记录;未遵从独立交易原则的,作相应调整。但同一税收管辖区关联交易可作抵销处理。
第三步 计算covered taxes并分配到收入产生税收管辖区(收入分配规则)
covered taxes是GloBE规则下为计算ETR设定的特定概念。计入GloBE tax base的收入所产生的税,计入covered taxes。
covered taxes=tax on income or profits(including a tax on distributed profits)+taxes imposed in lieu of a generally applicable income tax+taxes on retained earnings and corporate equity
covered taxes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数字服务税(签署MLC的IF成员承诺放弃本国已制定的或未来不制定数字服务税)、印花税、薪资税和房产税等。股权处置损益排除在GloBE tax base之外,相应的,股票处置所缴税不计入covered taxes。
收入分配规则以国别报告规则为基础。通常covered taxes分配至收入获取方税收管辖区。比如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分配至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方税收管辖区;再比如CFC规则下股东所缴税,分配至受控外国企业税收管辖区。但也有例外,比如追踪股息收取方有难度,因此股息所得covered taxes分配至股息发放方税收管辖区。
第四步 计算各税收管辖区有效税率(jurisdictional ETR)
jurisdictional ETR=辖区全部成员实体累计covered tax/累计GloBE tax base
ETR以税收管辖区,而不是成员实体为计算单位,此谓jurisdictional blending方法,也是支柱二方案制定过程中多年讨论后确定的ETR核心计算原则。
第五步 若ETR低于15%,适用亏损结转规则计算“调整后有效税率”
若经第四步计算出的ETR低于15%,则进行第一次调整,适用亏损结转(carry-forwards)规则进行调整,以避免因暂时时间性差异(因会计处理或当地税法导致的covered taxes缴付时间差或收入确认时间差)导致需缴纳补足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额外税负。
可结转项包括往年经营亏损和IIR税收抵免额等。亏损结转可无限期结转,但不能跨税收管辖区结转。
第六步 若仍低于15%,调整“公式化实质性排除”(carve-out)
若经第五步计算出的ETR仍低于15%,则进行第二次调整,将ETR计算公式里covered taxes和GloBE tax base中“薪资”和“有形资产”部分剔除。
剔除的薪资部分是适格雇员一定比例(5%,10年过渡期从10%逐年递减)适格薪资成本。适格雇员包括全部员工和相关分包商。适格薪资成本包括工资、奖金、保险等福利待遇以及股票支付报酬等。所分配的税收管辖区在通常情况下适用国别报告规则,即薪资支付方所在辖区,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雇员实际活动地与此不一致的,则分配至雇员活动地辖区。
剔除的有形资产部分是一定比例(5%,10年过渡期从8%逐年递减)的a)财产、厂房和设备(PPE)折旧,但不包括投资性资产和持有以出售资产;b)土地的视同折旧,土地按原始收购价计量,不计入再评估增贬值部分,折旧按直线摊销法;c)自然资源(油气矿产存储等)耗竭;以及d)承租人有使用权的有形资产折旧。
从上述剔除的薪资和有形资产部分,可看出OECD意在将与实质性经营活动相关固定回报的影响排除(比如土地虽不能折旧,但仍视同折旧处理),使得剔除后的ETR更反映无形资产等BEPS税基侵蚀风险更高的相关收入纳税情况。
第七步 计算单个成员实体补足税(top-up tax)
经过第五步和第六步调整后的covered taxes和GloBE tax base是adjusted covered taxes和adjusted GloBE tax base,用以计算adjusted juridictional ETR(以辖区为计算单位),再计算出补足税税率,最后用以计算出补足税(以成员实体为计算单位)。
adjusted jurisdictional ETR=adjusted covered taxes/adjusted GloBE tax base
补足税税率=全球最低税率15%-adjusted jurisdictional ETR
adjusted GloBE tax base调整的部分先以辖区为单位累计计算,再按该辖区各成员实体净收入占比全部净收入,将调整部分按比例分配至各成员实体,从而计算出单个成员实体的adjusted GloBE tax base,最后计算出单个成员实体的补足税。
辖区单个成员实体补足税=单个成员实体adjusted GloBE tax base*补足税税率
第八步 top-down方式缴纳补足税(top-up tax)
若最终母公司辖区有IIR规则,在该辖区按持股比例缴纳补足税;若没有,则在股权框架中按top-down方式寻找下一级当地辖区有IIR规则的持股公司;若都没有IIR规则,按UTPR规则缴纳补足税。
此外,OECD考虑到很多跨国企业在上百个税收管辖区有成员实体,为减轻税务合规成本负担,制定了四种简化方法供跨国企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来计算ETR。
简化方法一 国别报告ETR安全港(safe-harbour)
在国别报告财务数字来源于母公司合并报表的前提下,跨国企业可采用国别报告中既有的两栏数字profit(Loss)before income tax和income tax accrued为基础,经一定调整后计算ETR。
简化方法二 低微利润排除(De minimis profit)
此简化方法设置一定门槛利润率如2.5%,利润率低于此标准的跨国企业成员实体,可免于计算ETR。此简化方法意在减轻跨国企业合规成本负担的同时,使IP vehicle方式避税不会逃掉监管。
IP vehicle避税方式通常是跨国企业将关键IP所有权或使用权授权权利放在一个低税率国注册实体(IP vehicle),然后通过此实体向集团内从事制造、销售和市场活动子公司进行IP授权,通过收取巨额特许权使用费将集团大部分利润归于该实体,利用当地国低税率以缴纳更少税。虽然BEPS8-10行动增加了IP vehicle应履行DEMPE功能的要求,但其现今仍是国际反避税的关注点。IP vehicle利润率通常超过2.5%利润率门槛,因此不会被免于计算ETR。
简化方法三 基准年度ETR可适用多年
此简化方法设定一定门槛税率(高于15%),当跨国企业在某一年(“基准年”)某税收管辖区ETR超过此门槛税率,则在未来3-5年宽限期豁免计算该辖区ETR。跨国企业需将全部成员实体基准年ETR计算出来,还需在宽限期就豁免成员实体经营状况发表声明,声明其经营活动在宽限期内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该声明意在防止跨国企业滥用此简化方法,将基准年ETR抬高于门槛税率,但实际上宽限期ETR远低于15%,通过宽限期豁免逃掉补足税。
简化方法四 税收行政指引
在一些低风险税收管辖区,当地税局和跨国企业却仍需重复每年ETR的提交和审查工作。为避免该等浪费,OECD提出简化方法四,即当地税局和当地跨国企业在事先协商后,由当地税局发布指引,跨国企业只需在税局提前通知发出计算要求后才计算ETR。税局指引可适用于该辖区全部企业或特定行业企业。
税率概述
税率就是税款征收时,具体的征收比例。税率既可以是具体比例,也可以是具体的等额。
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大量采取比例税率。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渐增大,按不同等级逐步提高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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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累进税率
按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若干等级,并按等级规定逐步提高的税率。征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一个等级,全部按相应的税率征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将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某种递增比例划分若干等级,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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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我国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采取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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