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预算体系指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划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而确定的各预算级次和预算单位,按一定组合方式组成的统一体。政府预算体系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强政府收支管理的整体要求,以政府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简称四部预算)共同构成,并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的预算体系。四部预算按照各自功能和定位,科学编制,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衔接。通过建立四部预算的统筹安排机制,发挥政府预算体系的合力作用。
其中: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
财政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关系的根本制度。它规定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各级政权在财政管理方面的权限、财力和收支范围,处理财政分配中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实现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
预算级次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将预算收人按各级政府划分归属的名称。
政府预算体系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预算组成体系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与政权结构相适应,并同时结合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政府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市、县(市、自治县)和乡(镇)预算组成,因此,我国的预算体系由五级预算组成。
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预算,也就是国家的账本。账本,对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一般说来,每个家庭居家过日子都有一本账:全年的收入多少?支出怎么安排——多少钱用于日常支出?多少钱用来投资?多少钱用来购房?等等。政府预算从大的方面说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大局,从微观角度讲,它也与每个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故而每年的预算报告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什么是政府预算?总体上看,政府各类收入反映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社会资源的规模和份额,都应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管理。具体说来包括四个预算,即: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这四个预算组成更加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以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这四类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机衔接的整体,要按照各自功能和定位,科学设置政府预算。将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的各项用于社会保障的收支纳入社会保障预算。
在今年的预算报告中,关于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方面有两个亮点:2010年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第一年,2010年启动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标志着向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又迈进了一大步。
下一步,将继续建立健全四个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全面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抓紧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预算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预算体系的建立健全,提高了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上述政府预算体系还存在定位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制度性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决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预算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具体要求
(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1.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基金。
2.上述基金转列后,相应修订《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应删除,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相应收入科目,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3.上述基金转列后,收入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上述基金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015年相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4.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安排使用。结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对一些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1.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3.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细化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编列到具体项目。中央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统筹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后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三)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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