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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会计科目

  育林基金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208号科目育林基金”,“第208号科目育林基金”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育林基金的提存和使用情况。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育林基金”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育林基金”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专用基金——森林恢复基金”科目。

育林基金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木竹产品提存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及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木竹产品生产成本所负担的林木培育成本要从应提育林基金数额中扣除);征收的

  育林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取征用林地补偿费和毁损林地赔款及没收木材变价收入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应交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应于结转林木资产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育林基金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扣除林竹产品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消耗林木的培育成本)。用于营林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育林基金,应于财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发生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费用性育林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为育林基金的结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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