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及维简费
会计科目
育林及维简费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505号科目育林及维简费”,“第505号科目育林及维简费”属于损益费。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木竹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育林及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1.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育林费和维简费两个明细科目。
2.期末按规定标准计算出应从木竹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及维简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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