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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的各项款项中除了税金以外的各种应交款项,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将“其他应交款”取消。“其他应交款”和“应交税金”合并成“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都不再在“其他应交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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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交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比较

  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他应付款也指会计科目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企业可以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一般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具体如下:

  1、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

  2、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3、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4、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

  5、其他应付、暂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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