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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资本性支出包括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支出、前瞻性和科技创新支出、公益和基础设施支出等;费用性支出包括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国资监管费等。

目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办法

资本性预算执行

  资本性预算执行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

  (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

  (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

  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做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监控。对于符合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和用途,执行周期和实施主体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资本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调整,并抄送国资委。

  第九条 中央企业收到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

  (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无法按照资本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资本预算调整申请。

费用性预算执行

  费用性预算执行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四本财政预算之一,也是大预算执行审计中必审部分。根据《预算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审计。

  一是政策为基,依法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切入,结合省、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相关政策文件,了解各相关单位职权,明确审计任务,确定预算收支范围。

  二是明确主体,规范审计。梳理摸底全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查是否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明确编制主体、规划主体、监管主体、申报主体、上缴主体。是否按照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流程,及时合规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是核查申缴,精准审计。查看财政部门收缴通知单、国有资本上缴主体利润表、出租出借台账等,核定上缴利润、股息、国有资本出租出借等相关收益。核对国资收益实际入库金额,查验国资收益是否做到国有资本收益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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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778181.htm
[2].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n2588320/n2588335/c12355932/content.html
[3].  预算执行审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莒南县人民政府   http://junan.gov.cn/info/3103/11895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