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退税
购物退税,指将外国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国购买的商品价格中所含在该国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旅游者的政府行为。
目前,全球有包括欧盟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中国台湾等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购物退税政策。特别注意的是,留学生和15岁以及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的。
购物退税的步骤
1、购物
▪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退税,只有在那些当地政府制订指定的退税商户购物才能够退税。这些商户一般都会有“Tax-Free shopping”、“Tax Refund”、“Premier Tax Free”等标志,尤其在一些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如机场、车站等,可退税商户比较多。
▪各个国家规定有所不同,应首先弄清楚所在的旅游城市是否有针对国外消费者退税的相关服务及退税所需的最低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达到退税额度时,就要向商店索要一式三份的退税单(Tax-free cheque),填写详细地址和护照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达到最低的退税标准额度,有朋友一起旅游的话,可以一同记账,然后跟商店店员索取一式三份的退税单据。
2、退税
▪商店保存一联,自己保存两联。在离境时必须在海关处请海关官员对照信息进行检验,然后盖章。切记的是,一定要盖章,否则无法退税。将盖好章的其中一联装入商户提供的专用信封并投入机场退税专用邮箱;另一份自行保留,一旦发生纠纷,此单可作为解决争议的凭证。同时,必须在所购物的国家和地区海关盖章,不能在交通中转的海关盖章(欧盟国家是统一退税,也就是在离开旅程中最后一个欧盟国的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另外,注意购物国家退税制度的时间限制,如果超出,一切退税工作都将白费。
▪退税的方式有现金、信用卡和支票三种。直接现金退税,需要排队、找零等,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信用卡虽然能直接打入账户,但是因为退税的基础是当地货币金额,要进行货币转换,这个过程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支票退税需要等待电邮、兑换并涉及银行支票业务,时间可能更长。
▪在当地没能及时退税的,也可回国后通过国际退税服务机构,和能办理旅游国退税业务的银行进行退税。需要提供盖章的退税单据、身份证或护照即可。但代理退税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免税和退税对比
▪免税
带有“Globle Blue”(环球蓝联)和“Premiere”(卓越)标志的“Tax Free”属于退税店,单纯的“Tax Free”和“Duty Free”(免税)则属于免税店标志。
在境外免税店购物消费的免税方式有两种:一是现场退税,即交易的金额不包含应缴的税金,但前提是你必须履行该国政府规定的退税手续,否则商户有权从您的信用卡补扣应缴纳的税费;二是事后退税,即交易的金额包含税金,商户在您履行了退税手续后再将退税款退回至您的信用卡中。
▪退税
一般来说,退税指的是退税购物(tax free shopping),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在5%——20%之间;而免税免的是进口关税(duty,tariff),税率在20%——100%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机场免税店购买免税品需要出示护照和登机牌,一般情况下,免税商品不能再享受退税的待遇。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新加坡的DFS免税店,买够一定金额是可以退税的。记住,安检之后的商店才是免税店,认准“Duty Free”标志。退税时最好选择以退税国的货币结算,以免发生汇率损失。当然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结算。退税比率是按照购物所在国规定设定的。而在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成员国之间游览,要注意结算退税的国家是否属于欧盟。
主要旅游目的国购物退税规定
▪泰国
购物必须额外加10%的税,但退税金额因要扣除手续费,因此是退8%-9%。申请退税的商品总值必须不少于5000泰铢,而每家商场购物消费最少要2000泰铢,所购商品须于购买后的60天内携带出境。
▪韩国
一次购买总值5万韩元以上的商品,并在购买商品后的3个月内携带出韩国,可申请退还附加税、特别消费税及防卫税,免税店在收到海关寄回的购物证明书后,20日内将退税金额汇寄给顾客。另外,游客如需将所购商品邮寄回国,需向海关出示邮寄的收据证明,邮寄所需手续费,则在买主的退还款项中扣除。
▪日本
同一家百货公司一天内购物满1万日元以上,可凭护照与收据,在该百货公司退税8%。
自2012年4月1日起,日本消费税率上调至8%。虽然使得自助游成本加大,但游客在日本购物大部分都能够退税,且政府有计划扩大免税商品范围。
2014年10月1日,新的外国人免税制度将在日本全国执行,免税商品范围从耐用消费品扩大到化妆品、食品等普通消耗品。这意味着短期访日的外国人在日购物只要符合相关规则,所购携带出境的商品均可获得免除8%消费税的待遇。
▪新加坡
购买超过300新元的产品可以申请退税。购物时出示护照,商店会给顾客一张免税购物发票,拿着发票可以在新加坡机场办理退税手续。
▪澳大利亚
旅客在同一家商店,若是购物满300澳币以上,要向商家索取税单证明,并在离境时于出境海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旅客除了需出示商店开具的税单、护照与登机证外,还要将购买的商品随身携带以供检查。退税金额低于200澳币,可当场领取现金;超过200澳币时,则将透过支票、信用卡或澳大利亚银行户头办理退还。
▪欧盟国家
不同地方退税金额的幅度不同,但都要求同一天在同一家商店内的购物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如德国购物数额最少为25欧元,法国最少为175欧元。应注意的是,法国有些商店如老佛爷退税金额为12%,一些化妆品店退税金额为16%;德国大多数商店退税金额为16%。欧盟国家可以在出境国统一办理退税。
购物退税在中国
出国旅游购入商品回国时的免税规定:
【进口关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口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达不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进口消费税】
由于消费品是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商品,在进口环节不免消费税。
出国旅游购入商品回国时的征税规定:
【进口关税】
税率
影响关税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用税率的形式;二是商品使用税率的高低。目前,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计算公式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增值税】
税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13%或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消费税】
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10000元及以上/块)、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
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算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我国购物退税的其他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四、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退税代理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未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增值税退税。
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退税商店。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
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等)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
(二)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离境旅客购物所退增值税款,由中央与实际办理退税地按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共同负担。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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