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的类型
协定税率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
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
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我国协定税率的适用范围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乳制品(税号04021000、04022100、04022900和04029100,2023年触发水平197498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上述税号的乳制品进口累计达到当年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和51031010)和毛条(税号51051000、51052100和51052900)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和02023000,2023年触发水平196349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和04022900,2023年触发水平25855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和51031010)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和17019990)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9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RCEP协定税率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2日。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零关税。
(18)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零关税。
(19)根据海峡两岸相关协议,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在我国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