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在我国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
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暂定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术语解释
最惠国税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在我国,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是“国定税率”的对称,指协定关税制度中规定的税率。是一国根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而制订的关税税率。在我国,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税率或零关税。在我国,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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