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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表

金融会计术语

  资产出表指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即该项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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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表的解读

  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是指法律层面上的资产转移与破产隔离,并非严格等同会计上的资产出表。会计意义上的“资产出表”,简单来说,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某一科目(应收款项或金融资产)中挪出,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现金的增加;与之相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现金减少,某一科目(应收款项或金融资产)增加。

  对于原始权益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出表可以直接优化其财务报表,风险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都会显著好转。因此,实现资产出表是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取融资之外的另一考虑因素(并非决定因素)。

资产出表与否的判断

  资产出表与否首先是一个典型的财务问题,不论是否其为金融资产,判断的标准均主要依据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

  1.金融资产的出表

  对于金融资产的出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②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③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3号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视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1)(2)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视下列情形处理:

  ①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②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综上,在实践中,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出表,通常需要三项测试,即资产转移测试、过手测试及风险报酬转移测试。

  2.非金融资产的出表

  对于非金融资产而言,如何判断资产出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做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23号会计准则》,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23号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

  尽管该规则仅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但在实务操作中过程,一般参照《23号会计准则》对非金融资产的出表问题进行判断和认定。

ABS出表

  1、什么样的ABS能出表

  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中的基础资产可分为收益权类和债权类两大类。债权转让的债务人需转换方向,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款项;收益权转让的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以收益权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如天然气供气费收入证券化,路桥通行费收入证券化、景区收入证券化等,其收益权代表获取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权利,是实现于未来的营业收入,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无法构成一项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该类资产不存在于企业报表上,也就无从出表。因此,以收益权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在会计处理上可认定为以未来收费权为质押的融资问题,不存在出表。出表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针对以债权类为基础资产的ABS进行的。

  2、为什么要将ABS基础资产出表

  企业为什么要将ABS基础资产出表?一句简短而有力的回答是:美化财务报表。如能实现出表,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可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提升企业整体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出表的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销售性质的交易,交易获利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计入利润表,流动性低的基础资产转换为了流动性高的现金资产和自持证券。如不能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类似于抵质押融资的交易,基础资产则相当于担保物,企业得到的“交易对价”确认为新增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3、ABS基础资产出表后对企业财报有何影响?

  基础资产是否出表有三种方式:完全出表、完全不出表以及部分出表。三种方式下对企业财报有着不同的影响。

  第一,完全出表一般比较难操作,但在部分结构设计下对一些企业能实现完全出表。方式一,把ABS设计成平层,全部对外销售,找母公司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来进行增信,则在原始权益人层面能实现出表。那么发行ABS后,其资产负债表将体现为货币资金增加,对应的资产减少。

  第二,完全不出表,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实践中,ABS往往设定“优先/次级结构”、“原始权益人差额补足”、“母公司/关联方担保”等增信条款,在这些增信下,往往是不出表或者部分出表。如果是全额差额补足、或者自己持有的次级占整个ABS规模的一定比例(实际操作中一般以10%为限)以上,则完全不能出表,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则可按继续涉入的原则做到部分出表。完全不出表发行ABS后,其资产负债表将体现为货币资金增加,其它非流动负债、其它流动负债或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相当于一种存在抵质押的债权融资)。

  第三,部分出表,也受到众多发行人的青睐。对于基础资产质量较好,能够降低次级比例或者出售部分次级资产的ABS,能够实现部分出表;若基础资产质量一般,也可以由母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实现在发行人层面的部分出表。例如,市场上发行量很大的蚂蚁借呗也常常采用部分出表的方式,从其原始权益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可知,商诚小贷发行ABS后,把基础资产进行了部分出表,按继续涉入的方式对自己持有的次级进入入账,在资产中的其他资产项下增加了继续涉入资产,在负债中的其他负债项下增加了继续涉入负债。

  4、对看企业信用的启示

  对于有发行ABS的企业,若其在市场上发行的量很大,一定要看看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详细项,若基础资产部分出表,则要看继续涉入资产的规模,因为这部分是可能完全损失掉的;若全部出表,则要看企业的关联方是否提供了差补或者担保,而这有可能是隐性负债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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