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
债权转让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基于债务人特定身份、技能等而产生的债权,如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金钱是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是最具流动性的资产;禁止金钱债权转让的特约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下,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形下,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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