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原土地登记将转移登记包含在变更登记内,而房屋登记中将权利人发生转移的登记,纳入了转移登记的范畴。
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如下:
1、意思不同。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得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行为。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关于土地的登记;
2、结果不同。转移登记是户主,也即房屋所有人的变化,如户主从甲变成户主乙。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房屋的信息发生变换才进行的登记变更;
3、适用范围不同。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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