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目的是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
4、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行政奖励的依据
1、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则,要做到机会均等,论功行赏,程序民主、公开;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6、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行政奖励的形式
行政奖励的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并用(如给予金钱奖励,给予荣誉称号等)。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发给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3、记功;
4、授予荣誉称号;
5、晋级或晋职;
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行政奖励的程序
1、奖励的提出,当事人申请或申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议或推荐,集体讨论或评选,授奖或审查机关依法确定;
2、审查批准,审批权限一般应同奖励权限相一致;
3、公布、评议;
4、授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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