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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

  需役地,指的是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需役地指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需役地权利人需要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的义务。

目录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建筑的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设置及维修费用。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仍享有土地所有人应享的一切权利,地役权为有偿的,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人有对价请求权。

需役地和地役权的联系

  需役地和地役权是两个联系较大的词汇。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称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效力包括: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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