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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自身发行在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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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的意义

  股票回购时,公司以多余现金购回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流通在外的股份减少,每股股利增加,从而会使股价上升,股东能因此获得资本利得,这相当于公司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所以,可以将股票回购看作是一种现金股利的替代方式。

  然而,股票回购却有着与发放现金股利不同的意义。

  (1)一方面,对股东而言,股票回购后股东得到的资本利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发放现金股利后股东则需缴纳股利收益税。在资本利得税率低于股利收益税率的情况下股东将得到纳税上的好处。但另一方面,上述分析是建立在各种假设之上的,如假设股票以每股64元的价格回购、7500000元的净利润不受回购影响、回购后市盈率亦为8等。实际上这些因素是很可能因股票回购而发生变化,其结果是否对股东有利难以预料。也就是说,股票回购对股东利益具有不确定的影响。

  (2)对公司而言,股票回购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

  第一,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号。股票回购具有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目前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升了股价。

  第二,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量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量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量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提高每股收益。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具有投资吸引力,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第三,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流量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回馈股东。

  第四,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吊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别是如果是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负债率。

  第五,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第六,调节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第一种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种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奖励职工回购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可见,我国法规并不允许公司拥有西方实务中常见的库藏股。

股票回购的方式

  股票回购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场内公开收购是指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场外协议收购是指公司与某一类或某几类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与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点在于透明度比较低。

  (2)按照股票回购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随机回购、向全体股东招标回购、向个别股东协商回购。在资本市场上随机收购的方式最为普遍,但往往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控。在向全体股东招标回购的方式下,回购价格通常高于当时的股票价格,具体的回购工作一般要委托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费用较高。向个别股东协商回购由于不是面向全体股东,所以必须保持回购价格的公正合理性,以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3)按照筹资方式不同,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恶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乘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即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回购报价。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有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利。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一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

  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有时也被称为讹诈赎金或“绿色邮包”,当公司从单个股东或一组股东手中购回其持有的相当数量的公司普通股时才会发生,这样的股票回购经常是溢价成交,而且回购并不适用于其他股东。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可以作为反兼并的一种手段,它可以促使收购者把股票出售给目标公司并赚取一定的利润,放弃进一步收购的计划。

回购股票并注销的会计处理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2)注销库存股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的面值总额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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