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业
生产制造业是指机械工业时代按照市场要求,通过生产制造过程将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大型工具、工业品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行业,包括产品制造、设计、原料采购、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零售等一系列流程。
生产制造业的划分标准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规定,
制造业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制造业的分类如下: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服饰业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金属制品业
34、通用设备制造业
35、专用设备制造业
36、汽车制造业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仪器仪表制造业
41、其他制造业
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生产制造业成本核算方法
制造业的账务最复杂的就是产品生产成本的核算。不同的产品,要根据其特点选择合适的生产成本核算方法。目前的核算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
1、品种法
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种方法。由于品种法不需要按批计算成本,也不需要按步骤来计算半成品成本,因而这种成本计算方法比较简单。
品种法主要适用于大批量单步骤生产的企业,如发电、采掘等;或者虽属于多步骤生产,但不要求计算半成品成本的小型企业,如小水泥、制砖等。品种法一般按月定期计算产品成本,也不需要把生产费用在产成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2、分批法
分批法也称定单法。是以产品的批次或定单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分批法的成本计算期是不固定的,一般把一个生产周期(即从投产到完工的整个时期)作为成本计算期定期计算产品成本。由于在未完工时没有产成品,完工后又没有在产品,产成品和在产品不会同时并存,因而也不需要把生产费用在产成品和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分批法主要适用于单件和小批的多步骤生产。如重型机床、船舶、精密仪器和专用设备等。
3、分步法
分步法是按产品的生产步骤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分步法由于生产的数量大,在某一时间上既有已完工的产成品,又有未完工的在产品和半成品,不可能等全部产品完工后再计算成本。因而分步法一般是按月定期计算成本,并且要把生产费用在产成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分步法适用于大量或大批的多步骤生产,如机械、纺织、造纸等。
生产制造业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企业所得税税率:制造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可降至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生产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申请条件: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计算规则: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重大变化:
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个先进制造业,扩大享受范围。
温馨提示: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政策二: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三: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适用对象: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优惠内容:
一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是制造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办理手续: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生产制造业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一.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比重,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要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仍需要满足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
三.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具体公式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满足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六.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33号,以下称33号通知),是适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未被相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七.企业是制造业的企业,但是不属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内,那现在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八.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他们的销售额比重具体应该怎么算呢?
答:是这样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填报的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九.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问题有疑问,这里的A级或者B级是以纳税人什么时间点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呢?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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