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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税

税外之税

  暗税也叫“税外之税”,是政府在税务部门之外,通过其他渠道向民众取得的各项政府收入。

目录

暗税与明税

  暗税与明税相对应,明税加暗税就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政府收入。

  明税与暗税,从收税方来看,结果是等同的,但对于纳税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感受,导致的结果也完全不同。

  从经济学意义看,仅仅考察明税而忽略暗税,既不能真实反映民众与政府在经济利益分配中的真实份额,也无法客观表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对经济资源的支配能力。

  从广义的角度看,一国的宏观税负既包括各项税收收入在内的明税的负担,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在内的暗税的负担。明税和暗税只是财政征收的方式不同或财政核算的程序不同,这种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它们在质的方面的一致性,即它们都属于政府收入,都构成了政府在自身消费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所能够支配的全部财力。因此,考察一国政府的真实宏观税负时,既要考察明税,也要考察暗税,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掌握的全部经济资源和全体民众真正向政府让渡的经济价值,为相关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依据。

暗税的表现

  农村情况

  在大多数工商业落后的农村乡镇,因预算内收入来源很少,占乡级财政很大比重的是各种收费和罚没收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收入是“超计划生育罚款”(即所谓“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我们可称之为“生育税”)。该项罚款高达某些乡级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另外,农村乡镇的提留、统筹款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而这项收入通常是由一家半官方的商业机构——粮食收购站代为征收的。更显荒谬的是,一些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也被当地政府当成了税费征收机构,县、乡政府往往会以剥夺受教育权相威胁,将农村中小学生作为无偿的征税中介,通过他们向他们的家长收取各种合法与非法的税费。

  城市情况

  在城市地区,政府的收入来源比较复杂、征收途径更加多样,因此,享有征管权力、负有征收责任的机构也就更多。我们发现,县市以上几乎所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检察司法机关均具有几项到几百项之多的“执收执罚”权限(如北京市城管队拥有的合法罚款权竟多达285项),因此,除了税务部门之外,其他很多部门,如国土、公安、交通、城建等,也都是名副其实的征管机构。仅就“合法”——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具有省级以上“文件、通知依据”——的收费项目来说,全国大概有上千种。

  根据《2005年中国经济普查年鉴》的统计,2004年,在财政税收之外,我国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共计9723.67亿。在此基础上,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估算,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司法部门的收费,有12500亿左右。

  除了这些“预算外收入”,近年来,在中国各级政府的收入中,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来源——土地出让金。所谓土地出让金,就是政府在招商引资,或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通过支付少量象征性的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然后高价转给企业使用,从中获得的收益。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6年,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为7700亿。而据一些学者在全国范围的调查,农民被征地得到的补偿,与土地出让价格相比,平均水平是4%,如果把“村集体”得到的补偿加上,大约是10%。以这个标准计算,2006年,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净收入,大约是7000亿元。在很多地方,土地转让已成为政府的财政支柱。

  以上这些政府收入,是能摆上台面,大家看得见的。另有一些政府收入,是不能摆上台面,或者大家看不见的。例如,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得到某种商业机会或经营许可,或到政府办事的时候更“方便”,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这也是一种暗税。再如,在政府垄断的行业,如电信、石油、金融等,有很多国有企业,每年都能从市场上获得巨额收入。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政府的垄断,使普通百姓额外支付的;同时,这些收入中,除了正常上交的税款之外,有一部分成本摊销和利润分配,是与政府官员支出有关的——这部分由老百姓额外支付、又由政府官员受益的国有企业收入,其实也是暗税。

  “腐败税”和“垄断税”是隐形的,所以更难计算。一些机构和学者曾对中国的腐败金额作过推测,结果从3000亿元到1万亿元不等。我们采用保守的估算。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透露,2006年,全国共查处政府部门贿赂案件8310件,但他没有透露涉案金额。假设被查处的贿赂案件平均数额是50万元(已披露出的最高受贿记录是4700万元),查处率是10%,那么,政府官员实际接受的贿赂,至少有4000亿元。至于“垄断税”,我们参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把国有垄断企业高出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那部分利润,视为消费者对政府的额外支付,其数额在2000亿元以上。

暗税收费机构和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

  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出让金(代财政部门征收)、建设用地批准费、土地价格评估费、土地政策咨询费、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代理费、地籍档案咨询费、征拨用地勘测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地质成果资料费、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控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储量审批费

  建设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安全鉴定费、定额测定费、房产登记费、拆迁管理费、道路占用挖掘费、工程承包资格审查费、绿化补偿费、绿地延续费、绿地占用费、环卫费、白蚁防治费、职称评审费、建筑师、结构师培训考试注册费、招投标服务费、住房(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建筑材料检测费、规划设计费、测绘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各种城建基金

  公安机关

  户口簿、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暂住证、护照、签证、特种通行证等证照费,驾驶证、行车证等培训、考试、审验费,特种行业许可费、危险品购买运输销售许可费、戒毒费、养犬服务费,各种治安、刑事、消防、交通违章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出租车特许经营费、路桥通行费、机动车牌照费、机动车安检费

  工商管理部门

  集市贸易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民政部门

  婚姻证明费、收养登记费、社团登记费、民办非企业登记费、殡葬费、社会老人代养费、殡仪服务费、公墓墓穴费、骨灰存放费、收容救助查询费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生育(未生育)证明费、计划生育服务费、强制节育手术费、计生药具费

  技术监督质检部门

  生产许可证费、代码证书费、生产标准认证费、特殊产品(如棉花、锅炉与压力容器、管道、防护服、电梯等)强制检验检测费、计量器具检测检验认证费

  水利部门

  防汛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渔业资源费

  环保部门

  排污费(超标排污罚款)、环境监测测量费、化学品进口管理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注册审批费、GMP认证费、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保护费、新药评审费、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费、医疗器械检验费、新资源食品(保健品)评审费、药政管理费

  文化管理部门

  文化市场管理费、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涉外演出管理费、演员个人演出管理费、文物管理费、文物鉴定费

  卫生管理部门

  综合医院等级评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检验费、执业医师注册费、专业资格认定费、妇幼服务许可费、母婴保健许可费、出生证费、护士注册费

  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续展费、专利强制许可费、专利纠纷调处费、集成电路保护费、著录事项手续费、商标申请、审查、维持、延长费、专利检索费、商标检索费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版权管理费、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作品鉴定费、出版物条形码费、印刷品质量检验费、计算机软件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广电管理部门

  接收卫星境内节目许可费、接收卫星境外节目许可费

  物价管理部门

  收费许可证费、收费许可年审费、财物价格鉴定费、服务价格监审费、涉案物品鉴证费、价格纠纷鉴定费、事故损失鉴定费

  劳动人事部门

  劳务市场管理费、工作调动手续费、推荐安置费、求职服务费、职业介绍费

  林业管理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费、伐木许可费、木材调运管理费、野生动物保护费

  城管综合执法队

  拥有市容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现场罚款权

相关术语

  税务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管理国家税收。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以货币表现的一定量的社会产品价值,其中主要是剩余产品的价值,它是政府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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