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
各地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不一,以徐州市为例:
依据:《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4]494号、苏财综[2004]l67号),其征收对象及标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省定幅度范围内核定。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概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十二条,因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修改、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处置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同时,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除以上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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