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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税

特殊税种

  垄断税是指对连续多年获得垄断利润的企业所征收的一个特殊税种,从世界范围看,寡头垄断结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对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除了传统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种管理手段是税收调节,即对高额垄断利润征收垄断利润税。

目录

垄断税的征收意义

  按国际惯例,红利之外,垄断行业还应交“垄断税”。目前,中国石油的国内原油产量占全国的57%,天然气国内年产量占全国的80%,炼化产品占据了全国4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移动控制着4.57亿户的移动通讯。全国发电量的55%,民航运输周转量的82%,水运货物周转量的89%,汽车运输周转量的48%,高附加值优质钢材的60%,水电设备的70%,火电设备的75%,全是由央企提供。央企在这些领域的垄断优势,正是其巨额利润的真正产生原因。在国外,实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垄断资源的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垄断税),这部分资源其实是全民所有的,所以利润理应收归全体国民所有。

  石油等资源产业在我国已形成高度垄断的格局,此乃不争之事实。对资源领域的垄断企业加征“垄断利润税”,其实与樊纲、盛洪教授的“资源租”和“经济租”是同一意思,但论证的角度却有所不同。抛开资源产权不说,即使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向资源产业征收垄断利润税也顺理成章。

  在政府垄断的行业,如电信、石油、金融等,有很多国有企业,每年都能从市场上获得巨额收入。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政府的垄断,使普通百姓额外支付的;同时,这些收入中,除了正常上交的税款之外,有一部分成本摊销和利润分配,是与政府官员支出有关的——这部分由老百姓额外支付、又由政府官员受益的国有企业收入,其实也是暗税。

  从世界范围看,寡头垄断结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对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除了传统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种管理手段是税收调节,即对高额垄断利润征收垄断利润税。而征收垄断利润税的前提就是确认利润问题。

术语解释

  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

  垄断行为通常是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场中故意实施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税收调节是指运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的引导和调整。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与免征,可以从多方面作用于微观经济活动,使之符合于宏观经济运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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