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政府性基金,是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常见费用之一。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定义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这里的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计费依据和费率
各地区不同,以广东省为例: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6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6元一次性计征;
在开采期间,对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
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征收部门和申报方式
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缴费人可携带行政许可文书、单位公章、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身份证就近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缴费申报。
税费优惠政策
以下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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