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收入
农业收入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已经收获的农作物如粮食、经济作物、蔬菜、茶叶、水果、水生植物(如菱、藕)等主产品以及副产品的价值。农业收入的内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国家,农业收入通常指种植业和畜牧业收入。
常见农业收入有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的内涵
农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部门,是以土地资源为生产对象的部门。它是通过培育动植物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的产业。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种植的活动部门是种植业,利用土地空进行水产养殖的是水产业,又叫渔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采伐林木的部门,是林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或者直接利用草地发展畜牧的是牧业。对这些产品进行小规模加工或者制作的是副业。它们都是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这些景观或者所在地域资源进行开发展出的是观光业,又称休闲农业,这是新时期随着人们的业余时间富余而产生的新型农业形式。
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等的生产活动。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1)植物类
①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②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③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④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⑤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⑥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⑦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⑧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⑨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⑪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2)动物类
①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②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③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④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⑤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⑥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⑦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农业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规定
一、如果你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企业
(一)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如果你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增值税优惠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5.对农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7.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8.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具体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0.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1.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等制造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房产税优惠规定
1.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契税优惠规定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环境保护税优惠规定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车船税优惠规定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农业收入税收热点问答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呢?
答:我们先来看一下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含有哪些: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5.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6.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7.旅客运输凭证。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员工生活、办公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用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五.制种公司利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精制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七.企业收购粮食、大豆用于销售,是否有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规定,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八、我司是加工生产速冻果蔬、保鲜蜜柚等,近年来主要是经营保鲜蜜柚。操作就是收购蜜柚果再进行挑选、清洗、包装及装箱。我们是否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果初加工”的范围包括: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根据现行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的不属于以上范围,不能享受减免税。
十.购入农产品再养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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