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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信息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持续披露义务。持续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目录

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技露。季度报告记载的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斥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日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抑、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点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利和未能消偿到期重大使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宜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坡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馈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供款或肯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可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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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第182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64/c2ee1a791fddc4f5ebeeb70aa8e2399cf/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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