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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人是人指享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5、地役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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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