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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并购

  换股并购是以股票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注销、终止运作,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其中,目标公司,是指并购行为中,因合并而被吸收或被收购其股份或资产之一方,乃相对于合并公司而言。

  子公司在法律上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经济上又与母公司存在着被控制与控制的关系,在经济上融为一体,构成了企业集团,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纳入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之中,但仍需对外编制个别会计报表

目录

换股并购的分类

  换股并购根据具体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

  2、库存股换股: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库存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换股后目标公司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母公司的子公司。

换股并购账务处理

  一般换股,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一般换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换入股权的约定价格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权益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的账务处理按换入股权协议作价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则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换股并购的优点

  换股并购的优点:

  1、收购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使公司的营运资金遭到挤占。

  2、收购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纳入兼并公司,但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保留其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兼并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增值。

  3、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换股并购的缺点

  换股并购的缺点:

  1、对兼并方而言,新增发的股票改变了其原有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权益的“淡化”,其结果甚至可能使原先的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2、股票发行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限制,发行手续繁琐、迟缓使得竞购对手有时间组织竞购,亦使不愿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有时间布署反并购措施。

  3、换股收购经常会招来风险套利者,套利群体造成的卖压以及每股收益被稀释的预期会招致收购方股价的下滑。

换股并购的建议

  1.规范证券市场,逐步推进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使得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由于换股后的股价落差而难以成功,现有的换股并购案例多局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今后,要逐步理顺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使得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之间实现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换股并购

  2.尽快出台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操作细则。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只是对换股并购这种支付方式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支持,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方面还有待于在今后的法规办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如为换股并购而进行定向增发的具体规定,对于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等。

  3.以换股并购为切入点,发展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换股并购弥补了现金收购对并购方造成的现金流转压力,但换股并购本身也有自身的缺陷。这种缺点在于股价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被并购方的风险,而对于并购方则会有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问题。因此,今后在发展换股并购方式时,应注意以此为切入点,逐步完善以现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综合证券收购。

  4.在发展换股并购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相应的监管措施。关于换股并购,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尤其是在对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上,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出现上市公司以此进行操纵利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权益联营法。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较大制度性因素约束,所以许多上市公司大多偏好于确认较高的会计利润,其目的在于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获得配股资格或防止亏损摘牌等。若对权益联营法的使用放任自流,上市公司就会在并购时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利润操纵,这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在换股并购中采用的权益联营法,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以免使之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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