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预收账款科目
政府会计预收账款科目是事业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预收账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305,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金额。
预收账款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会计预收账款科目相关账务处理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政府会计预收账款涉及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购进资产或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待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
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或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或资产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本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三)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单位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交增值税
单位预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预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单位应将“预交税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预交税金)。
4.减免增值税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款),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注:如不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中的“单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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