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其他应付款科目
政府会计其他应付款科目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307,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金额。
其他应付款目用于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会计其他应付款科目相关账务处理
(一)发生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暂收款项转为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到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向下属单位转拨财政拨款时,按照转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其他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 年]科目。
2.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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