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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应付利息科目

  政府会计应付利息科目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应付利息”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304,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

  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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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应付利息科目的相关账务处理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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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wg/wg201711/201804/P020180413527089243606.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