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司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以股抵债的内容
“以股抵债”其实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者回购,既上市公司以特定的价格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定向回购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依法注销;一者抵消,既以上市公司应付的回购价款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相抵消。以回购来说,因其关涉到资本的变动和股权平等的原则,所以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并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定向回购的关联股东则应回避表决。并且回购是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还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回购的是国有股,又还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准。
以抵消来说,依据债因抵消而消灭的原理,因应付的回购价款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是同一性质的债务,并均已到期,只需一方为意思表示,便可实现。
所以,“以股抵债”的关键就在于回购,而回购的关键则在于定价。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避免“以股逃债”、“以股赖债”,就是公平的。
以股抵债的本质
“以股抵债”(包括“股份回购抵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要件。只要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根本无须搞“试点”。所谓“试点”,有人为制造“寻租”机会之嫌,是于法无据的,是政府对具体经济行为的不当干预。
依“以股抵债”的性质,“以股抵债”方案或“股份回购抵债”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也可以由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分别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控股股东所属的有权机关如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以股抵债的的目的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以股抵债”(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购抵债”)的正当性,就在于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股抵债的意义
“以股抵债”或“股份回购抵债”的意义十分重大,可以说只要有关各方在实施“以股抵债”或“股份回购抵债”中,能够格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践,就能达成互利多赢的目标,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取得成功。现简要分析如下:
1、对于证券市场整体而言,既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也有利于维系股市的生机和活力。
2、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可以部分变现上市公司高溢价公开发行股份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减少负债总额、改善财务状况;并可以获得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动力。是最大的赢家。
3、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最大限度的收回不良资产,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适当救济,从而改善财务状况;可以促进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以股抵债和债转股的区别
以股抵债和债转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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