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类标准体系
统计分类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1984年,由国家统计局、原国家标准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4754—84)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最初版本。1994年、2002年、2011年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历经四次修订,并更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于2017年6月30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为满足标准的时效性,国家标准委于2019年3月发布并实施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
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分类共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个层次,共包含门类20个,大类97个,中类473个和小类1382个。每个类别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门类用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如A、B、C、…);大类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2位为大类代码,第3位为中类的本体码;小类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3位为中类代码,第4位为小类的本体码。
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健全国家统计标准体系,观察新经济活动提供了最新分类标准,使得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专项统计调查的调查范围和对象更加规范、准确。
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增了体现新经济发展特征的新行业活动,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经济新常态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涌现出来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监测经济增长动能转换进程,反映“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奠定了标准基础,并为派生性产业分类提供了可操作的基础行业分类。
经济成分统计分类标准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
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
(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
(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
统计分类标准热点问答
1问:近年来“三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答:“三新”是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积极推进“三新”统计调查工作。
1.建立“三新”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三新”特征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等相关分类,于2018年8月制定并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8/t20180827_1619266.html)。
2.完善“三新”统计监测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6年,国家统计局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进一步充实“三新”统计内容,改进重点领域统计调查,形成《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此后,国家统计局根据“三新”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逐年对监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3.开展“三新”统计分析。依据“三新”统计监测制度,国家统计局陆续测算和发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交易等重点领域主要数据,对国家、地区“三新”经济发展态势和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研究制定了“三新”经济增加值核算办法和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测算方法,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核算方法》,按时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2问:如何查找某个产品所对应的统计用分类代码?
答: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确认该产品所对应的分类代码,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3问:如何查询某一单位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答:1.查询渠道。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分类内容。
链接地址: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905/t20190521_1666107.html;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905/t20190522_1666232.html。
2.使用指导。划分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活动来确定。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活动的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次按全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的份额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如,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活动按照营业收入判断;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批发零售活动按照毛利判断。如实业投资公司可能从事某种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等多项活动,则要按照增加值最高的一项的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归属。
4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与国际行业分类标准(ISIC)/(NAICS)有无对应关系?
答: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建立了与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年,修订第四版,简称:ISIC Rev.4)的对应关系,具体内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可以查到;但没有建立与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的对应关系。
5问: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中的行业与国民经济行业是怎样对应的?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照层次可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工业行业即是其中三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合称。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标准也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制定的,不同的是它是大类、中类、小类不同层次行业的组合。例如,“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就是35专用设备制造业和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两个大类中各挑选部分中类和小类组合而成的,在标准的国民经济行业中并不存在一个大类与之直接相对应。而高技术产业中的“医药制造业”就是27医药制造业一个大类组成的,正好对应。总的来说,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制造业的一部分,制造业是工业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包含在工业中的。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标准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6问:请问统计上如何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
答:1.查询渠道。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2.使用指导。通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指标判定企业的大中小微,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即把握两点判断原则:一是按照是否符合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符合前者就不再对是否符合后者进行判断;二是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判断指标,只要有一项符合某类型企业,就判定为此类型企业。
7问:请问金融、保险行业如何划分大中小微型类型?
答:从事金融业活动的企业划型可依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511/t20151111_1271308.html。
8问:什么是“四上”企业?
答:“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9问:大中型企业一定是规模以上企业吗?
答:大中小微型企业与规模以上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需要根据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以工业企业为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显然理论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是大、中、小、微型企业的任何一种。例如,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5人的工业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也是微型企业;反过来,大中型工业企业由于必须满足2000万主营业务收入的条件,所以一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为例,该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求年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而大中型企业要求从业人员为100人及以上。因此,需要根据具体企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一家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是中型企业;而一家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50人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是小型企业。
10问:为什么有的月度统计中没有1月份数据.
答:为了消除春节假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从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对部分月报(如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经济效益等数据)不单独开展1月份统计数据的调查,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这一做法是依法通过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予以规定的。
11问:经济地带是如何划分的?
答:目前,统计中所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具体划分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12问:统计用区划代码与行政区划代码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如有需要可以登录民政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统计用区划代码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统计用区划代码是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是为统计调查服务的。
13问:统计上如何确定城镇和乡村?
答: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14问:如何查询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答:1.查询渠道。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2.使用指导。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15问:三次产业划分标准的发布与修改?
答: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国办发〔1985〕029号)。
2003年,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原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
2012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我局再次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修订。于2012年12月17日,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具体内容可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301/t20130114_8675.html。
2018年3月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其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中行业类别进行了对应调整,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4/t20180402_1591379.html。
16问:统计单位划分有什么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法人单位?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其他法人,不属于企业法人。详细情况请进一步参考《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中有关说明: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110/t20111024_8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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