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及其他股权
股票及其他股权指股票购买者及直接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权益。
股票及其他股权主要内容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投资并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权益性证券。
股票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
(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
(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即在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的条件下,股票很容易变现的特性。
(4)永久性。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参与性。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股票的种类很多,分类方法亦有差异。常见的股票类型如下:
(1)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2)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3)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其他股权是机构单位以直接投资的方式用除股票、债权性证券以外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资源资产等实物资产,商标、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特许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及货币资金直接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通常以股权证、出资证明书、参与证或类似的单据为凭证。
股权概述
股东的权利简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法定权利。
与中小投资者关系紧密的几大股东权利如下:
1.资产收益权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获得收益。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也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现金股红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权利;股票红利也称“送红股”或“送股”,是上市公司将可分配利润折算成股票(红股),按照持股比例无偿向股东分派的权利。
如何获得分红?
作为股东,是否能获得上市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只有这样,您才可能根据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公司分红。
2.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答复股东且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在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下,异议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4.重大事项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和质询权。
如何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呢?
作为股东,您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进一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这有助于您更有效地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股东是否只有到股东大会现场才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呢?
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以投资者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都可以通过上交所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决议据仪表决,选举出其信任且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
为防止“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操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这是一项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性设计。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了累积投票制,那么上市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选出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可能性就增大了。
案例:
某上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5人,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那么持有200股公司股份的小股东王女士所享有的投票权总数即为200×5。王女士可以将其投票总数集中于选举能够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候选人李先生一人,以增加李先生当选董事的可能性。当然,王女士也可以将投票权总数分别投向5名董事候选人。显然,这项制度有利于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6.股东派生诉讼权
所谓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7.临时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定丰富了股东权利,有利于公司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我国法律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如果投资者想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股东权利,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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