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记名股票所包含的股东权益归属于记名股东,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未按规定程序经股份有限公司造户登记的股票签证人,不具股东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因此,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
记名股票的特点
发行记名股票的发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地,记名股票的转让,是采取背书转让和交付股份证书的形式,也有的采取转让证书,还有的只要求交付股票即可,但无论何种方式,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经由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只有经过户,才正式表明原股东将股票转让给新股东受让人,才能取得记名股东的资格。
丢失记名股票的处理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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