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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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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概述

  股东名册是公司查询股东状况的重要依据和公司开展正常活动的基础,记载股东“认缴”“实缴”“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事项有利于公司债权人、投资者了解公司资产情况,以此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或参与监督管理等。股东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东名册记载“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可以有效记录公司股东结构的演变历程以及股东状况的好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股东名册法规解读

  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权权利。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相较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有所新增,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增加了两项:“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本条第二款还明确了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资格争议案件中,股东名册之推定效力意味着,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主体只需要援引该记载,即完成其举证责任,而若有人对股东名册有异议,异议者负有举证证明其不是真正的股东之责任,即需提出股东名册以外的其他证据,以推翻股东名册之记载。只有在异议者提出有效攻击证据后,股东名册所记载之主体才需进一步提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东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反推,不记载就不是股东,只能说不记载就不能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亦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已得到公司认可或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来主张其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效力

  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有:

  1.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其为公司股东;

  2.免责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非真正的股东,公司也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3.对抗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不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产生,但是如果不经登记其效力只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置备股东名册

  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进行记载的法律文书,股东名册不能随意记载,其记载的内容有法定的要求。按照《九民纪要》第8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准。当出资证明书等的记载与股东名册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即公司股东名册具有确定效力、推定效力、免责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住址、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信息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资格。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股东名册所记载的信息,还具有推定效力和免责效力。推定效力,是指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股东,给予股东待遇。免责效力是指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所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推定公司无须承担末通知、未公告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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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