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
在我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最早出现的金融机构。它们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其中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实现着国民经济中的决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下一章将进行详尽的讨论。
2、政策性专业银行
政策性专业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在我国,政策性专业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
3、商业性专业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相对应,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存在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要求银行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职能,从而推动着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出现。如投资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等。
4、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工具并不是对货币的要求权,而是其他的某种权利,如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只代表索赔的权利。从本质上来看,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仍是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并投放出去,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因而与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并无本质区别。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5、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货币当局,也叫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是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可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类是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处。
金融机构
1.一般而言,凡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为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间接金融机构,是作为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媒介体,如各种类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金融机构则是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以及证券交易所等。
2.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
(1)降低金融的交易成本
(2)防范金融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提供长期贷款
(4)发行流动性较大的间接金融工具
(5)减少融资风险
国际金融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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