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是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工具在同城、异地完成的款项划转。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目录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等。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太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结算规定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业交易,可以使用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不得超过9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办法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天内,将汇票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十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银行不予受理。

  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吗,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3)收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

  ②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和账号及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③汇票上的签章(签发人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法人印章,承兑人盖章处盖付款人预留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④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但应注意:有效期是从承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

  ⑤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是否为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是否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到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将汇票退回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由其自行处理,并对付款人处以罚款。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承兑申请人应持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盖章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兑申请人应于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将按承兑协议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将未扣回的承兑金额作为逾期贷款,同时收取一定的罚息。

商业汇票结算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由付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它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商业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汇票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品牌识别度    下一篇 品牌文化定位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