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会计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在于披露是否真实可靠,披露是否充分及时以及披露的对象之间是否公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
起源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
2、准确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在对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
3、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
4、及时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
5、充分性。充分性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报表、报表附注、文字说明),对可能会影响股东、债权人、政府、潜在投资者等决策的各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不应有任何的隐瞒。
内容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大部分:
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及其变动、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二是非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目标、政策、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薪酬、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等。非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审计信息主要被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
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最主要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企业的年度报告。
意义
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主要如下:
1、财务会计报告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依据。
通过对会计报表的逐级汇总,便于国家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和经济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
2、为主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外部单位和部门提供信息。
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使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全面认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指导、帮助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对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实力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投资和贷款方向,减少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为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者职工提供必要的信息。
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使经营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的全部情况,分析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优势,查明问题存在的原因,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工作,以便正确地进行经营理财决策,提高经济效益。各单位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通过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资料,更好地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编制和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借助于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来源,促进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的有效动作,并促进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的合理分配。
存在问题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夯实财务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但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不准确
上市公司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外界投资者不能准确地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如有的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粉饰公司不利的财务现状,明明是亏损,但到投资者手中的财务报告却显示此公司连年赢利,以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来套取投资者的资金。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一方面无异于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特别是发生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问题更为突出。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全面,存在与准则要求相违背的事项,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虚资产占有较大的金额,存货中有许多滞销、报废的物资,固定资产有很多不能使用或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大等,而这些资产在财务报告中没有进行全面揭示;第二,有的公司对持续亏损的经营状况,借保护商业秘密的理由不予披露;第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未全面展示;第四、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如商业票据转让或贴现、未决仲裁或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在会计报告中披露不明确,甚至有些上市公司故意回避披露。
4、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资本市场都将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由于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的完全披露很可能让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陷入不利的局面,不少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甚至炒作;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或轻描淡写,甚至隐蔽。如在披露企业偿债能力的流动、速动比率方面不够充分,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还有,对资金投向和获利能力信息披露不够,有意无意遗漏对重大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且必须披露的事项。这种报喜不报忧的财务信息对投资者正确的判断企业投资前景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5、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公司选用,每个公司自然选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其结果仅造成各个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致使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为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进行计价,这样的计价结果,造成各个公司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完善措施
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要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
健全会计信息制度建设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先是完善立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吸收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的群体参与进来。为此,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将没有的体制健全,不足的方面加以修改;第二,完善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三,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具体要求,包括计量方式、金额等。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使提供会计信息有法可依,有法可查。
2、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会计信息。但是,如果仅仅把信息披露理解为财务信息披露显然是比较片面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仅对财务信息披露无法完整地揭示出企业的整体资源和核心竞争力,也难以揭示出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为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增加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提示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指标,如产品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员工人数及构成情况、员工工资待遇情况等指标;
(2)预测性与前瞻性信息,特别是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承受风险方面的信息,包括经营活动相关风险、融资活动相关风险、与市场信用相关风险以及公司其他方面的风险;
(3)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如公司污染环境的状况以及公司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的信息,公司在支持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方面所做的社会贡献等方面的信息;
(4)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在新经济条件下,知识资本成为企业最重要、最核心的资源和要素,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资本质和量的竞争,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要加强对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科研水平、新产品的研发能力、企业经营战略与企业创新能力以及公司的文化氛围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准确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整体情况,从而做出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加强管理,提高经营业绩和治理水平。
3、制定信息披露质量标准
数据的真实、准确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由于信息技术方面尚不成熟,原有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处理程序效率低下,信息滞后严重,影响了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来加快信息处理过程,提高信息质量:第一,统一信息披露的口径。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一个网络信息平台,将政府及企业所提供的信息置于同一平台之上,在不同机构提供的数据之间建立联系;第二,统一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现有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没有解决许多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包括哪些内容,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性或重大遗漏的界定等都没有明文规定,以致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一,相互间可比性差;第三、对不同行业实行有差异的、针对性更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尽快发布保险、银行、证券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不同部门上报不同数据的舞弊现象的发生,从而使信息使用者获得更为真实的信息。
4、加强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发育还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与监管。第一,设立以财政部为主,证监会主管的监管核心,避免形成多头监管的不利局面,提高监管的权威性;第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披露的相关信息要由专门机构统一收集并进行科学的处理,确保各种信息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各部门还要披露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帮助投资者在发生相关问题时知道有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可依,通过哪些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要充分发挥独立中介的作用,对于披露的会计信息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而对于各种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要经过相关评估机构的鉴证;第四,要形成健全的信用机制,制定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信用评分体系,建立公司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5、改进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披露
公允价值是随着社会价格体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来操纵利润,误导市场和投资者,必须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披露进行改进。第一,要建立公开的市场价格体系,将每日交易价格公开;第二,应建立全国联网的价格体系查询平台,有利于各种价格的查询;第三,建立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类别标准,以对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进行清晰的划分;第四,建立对公允价值变动专人负责、定时按照既定途径收集数据的制度,以保证数据收集的及时性与稳定性,保证各类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途径证据真实、准确;第五,建立董事会在财务报表日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审核的制度,明确与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管理程序及其责任。
6、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理念
树立投资者保护观是继续完善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现实要求,也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市场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会计信息保护机制,况且个人投资者的知识结构层次偏低,投资专长缺乏,抗风险能力有限,上市公司在市场中容易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利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应改革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不仅考虑大股东利益,而且应特别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理念,是目前我国市场所赋予监管部门的历史使命。
7、加大违规信息披露惩罚力度
市场经济要求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公开性,为此,要发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查处信息披露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一,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查处,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相关各方违法违规成本;第二,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实而给国家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发挥媒体和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力量;第四,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加大公司高管的违规处罚力度,并通过发展集团诉讼制度,将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同心协力共同向虚假信息披露者进行索赔。
8、增强注册会计师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应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才能使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要最大限度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第二,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加大对违规注册会计师惩罚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计质量。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是不可缺少的,它是联系投资者和公司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公司披露完整、及时、透明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公司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公司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只有有效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才能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保证社会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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