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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公众性”或“公开性”的公司。该“公众性”可能源于公司曾进行过公开发行行为,也可能源于该公司的股票被公开转让过或公司已选择在非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以上第一种情形的法律基础在《证券法》第九条,该条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的情形,界定为公开发行。本来《证券法》第九条仅将“200人”的无限制累计计算适用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的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由此,《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人数区分标准一-“200人”,在实际认定中扩张成了区分“公开”(发行或交易)与“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界限。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构成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构成公开转让。

  以上第二种情形则是指申请在非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公开转让其股票的公司。例如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其股票,即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在2013年1月1日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目录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发行人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发行过程中不得采取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意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目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须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此时,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2)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3)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目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主要有: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众公司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除监事会公告外,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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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503387.htm
[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234.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19-12/29/content_54648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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