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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取得

票据法术语

  出票取得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目录

出票

  根据《票据法》规定,所谓出票,即出票人依据规定的款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一行为表明票据权利的产生,也是后续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

  出票由开票和交付两个方面构成。开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开具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交付,是出票人按照本人意愿将形式合法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法定行为。这两个部分必须同时完成,票据的出票行为才算完成。

  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没有法有,按法来)例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目前,票据业务有较大发展,法律对票据权利的维护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持票人可以通过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还可以在发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的偿还。这种双重的票据权利,扩大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增强了持票人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二、规定了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只有给付对价的善意持票人才能按照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三、规定了持票人丧失票据处理方法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补救措施有助于防止票款冒领,保护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出票而取得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注:我国《票据法》第20条)。该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因其最原始创设票据权利义务而在票据法理论上被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

  2、依转让而取得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

  3、依法定而取得

  常见的法定取得方式有如下几种:

  (1)税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税,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国家税法的直接规定。

  (2)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的分立或合并。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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