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行为
票据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票据行为。除可适用民法一般代理原则外,票据代理着重强调显名方式的代理,即要求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时,须明确表明系为他人代理,如代理人在票据上未载明是为他人代理,即使确系代理,也应自负其责。对于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票据责任一律由代理人自负。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即持票人利益。
票据代理的有效要件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票据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票据代理做具体的规定,仅在《票据法》第5条简单规定了票据代理。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则,一般都可适用于票据代理;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为了有利于票据流通,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特别规定了一些形式上的要求。
因此,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有效要件,还包括票据法特别规定的票据代理在形式上的构成要件。
1、票据代理的实质要件
在民法上,本人是否对代理人的代理负责,应当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所以,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民事代理的实质构成要件。票据代理同于民事代理,票据代理人有代理权也是票据代理的实质构成要件。
2、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票据代理在适用民法有关代理一般规则的同时,更要符合票据法对于票据代理的特别规定。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分析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代理的规定,并结合票据法一般原理,可概括票据代理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必须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义,即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
(2)票据上应当记载代理人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即记载关于代理意旨的文句;
(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上述三项形式要件可以最简明的方式记载为:某某代理人×××,或×××代理某某。
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据行为
(一)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代理属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即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因此,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载明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如果代理人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形式表明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而没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也不能构成票据行为的代理。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该行为应由代理人所为,还是由本人亲自将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在票据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
(二)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
将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上,还有另一要求,即明确性。如果从票面上无法推知代理人是为本人在从事代理行为,则后果由代理人自负,关于该项记载的方式,各国票据法理论和实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一定要求记载“代理人”字样,只要有依一般的票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的记载即可视为有效的记载。
(三)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
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签章于票据为其绝对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据行为代理属于票据法的特殊规定,但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票据代理,故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欠缺签章的代理行为无效。仅由代理人记载本人姓名而盖本人印章,而未记载代理意旨与代理人名章的,称为“票据行为之代行”。
票据代理贴现行为的特殊性
代理贴现业务与其他代理业务的区别在于其存在两个不同要求的代理行为:
一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办理贴现业务,系《民法》上的一般代理行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系《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代理行为,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代理贴现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同时受作为一般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的调整,特别是《票据法》比较强调文义性和无因性,票据法律行为的要求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规定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两种代理行为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确保贴现人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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