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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子留置权

金融术语

  —揽子留置权(FloatingLien)是指无须特定(指定)存货抵押物的抵押借款方式。在这种抵押贷款中,银行取得对借款人抵押存货的亠揽子留置权,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可以对借款公司所有抵押存货进行处置。银行关心的是存货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并不关心存货的具体内容,只要能保证抵押存货的价值不变,借款公司在借款期内可以替换抵押物。

  在一揽子留置权中,银行其实很难对此类贷款进行有效控制,信用不佳的借款公司更难对付。因此,为了避免贷款风险,银行常常按存货抵押物价值较低的百分比实施贷款。

目录

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并非当事人设立的担保物权,而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并且我国只承认动产的留置权,不承认不动产上的留置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是指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标的物,留置权人就其所占有的物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可排除债务人所为的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这是第一次效力即留置效力。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以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中优先受偿的效力是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留置权是以占有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在丧失占有后就消灭了权利本身,留置权人只能基于占有行使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基于留置权行使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所以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民法典第457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创设的权利,其对主债权的从属性强于约定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权、质权中,被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将来发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但是留置权却只能用于担保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此其从属性特别强。

抵押贷款概述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生活中常见的抵押贷都是房抵贷或者车抵贷。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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