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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典型的情形是优先权和留置权。

目录

法定担保责任范围

  法定担保责任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89条的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一、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基本债权。无论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担保物权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主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主债权的范围往往与合同的约定相一致。例如,在借款合同中,主债权即为借款本金。

  除了主债权外,担保物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利息是债权人因出借资金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债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法定利息还是约定利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担保物权都应予以担保。

  二、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在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内,违约金也属于被担保的对象。

  三、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支付的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恢复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回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在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损害赔偿金也包括在内,以确保债权人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四、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在担保物权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人通常需要保管担保财产。保管过程中可能产生一定的费用,例如仓储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也是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之一。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有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优先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这些费用,以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五、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担保物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这些费用在法律上也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人在实现其权利时,可以优先从担保财产的变现款中扣除这些费用,以保障其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不增加。

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担保可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例如约定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等担保方式均属于这种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典型的法定担保是优先权。优先权是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不仅担保成立的条件,而且连担保的当事人、担保债权的种类、担保的范围等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成立无须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得排除其适用。除上述法定担保外,还有一种担保,其发生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这种担保以留置权为代表。

法定担保的内容

  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多名权利人对同一标的具有相同权利时,部分权利人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可以先于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在具有优先权的权利人不行使优先权时,其他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

  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是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而对于动产的抵押,《民法典》规定了三类主体可以设定抵押权:

  1、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业生产经营者。

  以上三类主体,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同时,在担保的债权存在最高额抵押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质押权人有权就质押的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的设立指向的质押财产为动产,而且是要转移占有,即由质押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质押权人只能就质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将质押财产抵顶给质押权人所有,这也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所禁止的流质担保。

  (3)留置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是设定在合法占有的动产之上,且不能直接将留置财产抵顶债权,而只能对留置的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被留置的财产已经设有抵押权或者质押权时,优先受偿的是留置权人。

留置权

  留置权是民法中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成立留置权须满足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如下: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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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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