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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会计术语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收回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目录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处理

  一、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不加工直接销售

  案例1:小象公司2022年8月购入原材料不含税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元),于当月发出委托大象公司加工产品。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50元),大象公司同类应税消费品不含税售价80000元,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4000元;支付往返运费不含税2000元,进项税180元,产品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费用均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小象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该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售价80000元,同大象公司的价格),销项税额10400元(假设小象公司和大象公司均是木地板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货物增值税税率13%,运输的增值税税率为9%,消费税税率分别为5%,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①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

    贷:银行存款45200

  ②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0

    贷:原材料40000

  ③支付加工环节的税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9000(500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贷:银行存款9650

  ④支付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

    贷:银行存款2180

  ⑤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51000(40000+9000+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51000

  ⑥销售委托加工物资

  借:银行存款9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00

  ⑦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370(10400-5200-650-180)

    贷:银行存款4370

  ⑧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1000

    贷:库存商品51000

  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交纳消费税。

  二、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小象公司2022年8月购入原材料不含税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元),于当月发出委托大象公司加工产品。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50元),大象公司同类应税消费品不含税售价80000元,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4000元;支付往返运费不含税2000元,进项税180元,产品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费用均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小象公司收回后又进行了二次处理,以不含税价格100000元实现销售,销项税额13000元,消费税5000元(假设小象公司和大象公司均是木地板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3%,运输的增值税税率为9%,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①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

    贷:银行存款45200

  ②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0

    贷:原材料40000

  ③支付加工环节的税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

    贷:银行存款9650

  ④支付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

    贷:银行存款2180

  ⑤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47000(40000+5000+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7000

  ⑥销售委托加工物资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⑦缴纳相关税

  借:税金及附加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0(以高于受托方的价格销售,补交差价的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970(13000-5200-650-180)

    贷:银行存款7970

  ⑧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7000

    贷:库存商品47000

  ⑨合计缴纳消费税=4000+1000=5000(元)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税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出售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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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小知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中的三两事,了解一下|上海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U0gxD0mEXZbsYNA63OGibA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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