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会计百科  >  经济  >  联营投资

联营投资

  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联营投资是由联营双方或多方签订“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的分配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及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联营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等一定手续。联营各方应制订章程,签订联营协议、合同等,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等重要条款,并具体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企业联营投资要规范会计核算。

目录

联营投资的账务处理

  1、投出资产的账务处理

  联营投资时,企业投出的各种资产价值就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资额的增加数,贷方反映投资额的减少数或收回数。企业投出的资产可以是现金、存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及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2、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在经营期间获得盈利,要按照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分配联营利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必须先缴纳所得税后,再行分配。联营企业应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利润可以实际支付给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继续留在联营企业,作为联营方投资的增加额。投资企业应视联营利润的具体分配形式作出相应账务处理。

  3、投资收回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因联营期满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应首先将联营企业盈亏处理完毕。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清算费用,应从联营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联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协议进行分配。

  投资企业在联营企业宣传解散清算以后,收回投资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账户,但收回的资产在物质形态上可能与其原来投出的资产不一致;收回的投资可能与投出资金数额不等,其差额应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联营投资会计分录

  对外联营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投出机器设备时:

  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按双方协商进行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固定资产清理是因磨损、遭受非常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丧失生产能力,或因陈旧过时,须淘汰更新的固定资产,所办理的鉴定、报废、核销资产、处理残值等项工作的总称。

联营企业利润分配

  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按“先税后分”的原则,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纳所得税,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最后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各方应分享的利润。联营企业对投资各方利润的分配方法,应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参与联营投资的各方共同商定。

  联营投资企业在取得联营投资分回利润以后,还应计算、调整应纳所得税。现行制度规定,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一致,投资方税后分回的利润不再计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税后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来完成。清算小组要界定清算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清算财产要优先支付未交税款、清理费用、清偿各项债务;如有剩余,再按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进行分配。投资方企业对收回的各项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联营投资和兼并投资的比较

  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其中,企业兼并投资是以某个企业通过有偿方式进行的吸收式合并,即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投资行为。

  实物投资又称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并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联营企业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有以下两项区别:

  (一)占股份比

  1、联营企业

  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2、合营企业

  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出资比例按照合同约定。

  (二)控制方法

  1、联营企业一般涉足于控制层面,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2、合营企业则是共同控制,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实物投资    下一篇 兼并投资

标签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