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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

  实物投资是以实物作为出资方式的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实物作为出资对象,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财产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

目录

实物投资的内容

  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具体解释如下:

  1、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联营投资是由联营双方或多方签订“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的分配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及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兼并是以某个企业通过有偿方式进行的吸收式合并,即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投资行为。

实物投资的评估

  1.实物投资原则上都要评估,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评估;

  (1)系统内整建制投入的,对其资产价值的确定凭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值,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之间下属企业整建制投入的;

  (3)属于一个系统内的国有、集体资产。

  2.投资的实物可以在外省市,但企业设立后须办理股权和权证变更手续,其中货币出资最低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凡有以实物投资的,一律核发半年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待股权和权证正式变更后,再变更营业执照。

  3.股东以实物折价人股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1)实物投资是对现实的物质资产的投资,它的投入会形成社会资本存量的直接增加,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金运动是建立在金融资产的基础之上的,对金融资产的投入增加,并不直接增加社会资本存量,而是属于一种信用活动。

  (2)证券投资与实物投资并不是竞争性的,而是互补的。实物投资在其无法满足巨额资本的需求时,往往要借助于证券投资。

  实物投资与金融投资的区别

  实物投资与金融投资的区别是:实物投资主体是直接投资者,也是资金需求者,他们通过运用资金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投资办厂、购置设备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金融投资主体是间接投资者,也是资金供应者,他们通过向信用机构存款,进而由信用机构发放贷款,或通过参与基金投资和购买有价证券等向金融市场提供资金。一般来说,金融投资风险更大,收益也相对更大。

实物资产投资的验证

  (一)实物资产投资交接清单所列的实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作价依据等内容是否齐全,与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是否一致,是否经被审验单位验收签章并得到投资各方的确认;

  (二)投资者以国有实物资产投入的,应验证其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财产转移申报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确认文件,并注意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及时办理;

  (三)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投资时,应索取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和位置图,并进一步验证房屋、建筑物名称、落座地点、建筑结构、建成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是否与合同、章程等规定相符;房屋建筑物的产权是否归投资者所有,验证其房地证书和产权转移的合法证明;

  (四)实收资本,固定资产,存货等会汁记录是否完整、正确,是否以办理实物投资交接手续和过户手续时间作为投资的入账时间,以符合投资协议的交接清单中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作为入账依据,登记到有关的总账和明细账科目,资产类有关科目和资本类有关科目是否同时作等额的登记。

  (五)公司企业设立时接受投资者的实物投资,应注意是否经全体股东确认,经确认的实物验收的清单与股东名册中各股东的出资额是否相一致。

  (六)进口实物投资是否经过商检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办理价值鉴定手续并出具价值鉴定书。价值鉴定书是验证实物投资价值量的有效依据,如果鉴定价值与原合同、章程规定的价格或原始发票价格发生差异,按规定应以鉴定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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