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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目录

同业代付的业务特点

  1、同业代付业务需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不得为委托方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同业代付业务。

  2、融资期限在1年(含)以内。同业代付业务限期最长不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3、银行代付资金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贸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并不将资金拆给委托方后由委托方“自付”。

  4、同业代付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网络,银行与委托方可通过线下签订书面业务协议约定具体交易要素、权利和义务。

  5、同业代付业务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计息方式,有利于委托方现金流管理与资金规划

同业代付的优势

  1、适用满足进口商对低成本资金的需求。

  2、同业代付的融资利率按照相关同业机构的利率报价执行。

同业代付的适用范围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具体适用:

  1、出口商希望获得即期付款,但进口商及进口商银行希望远期付款并获得资金融通。

  2、我国资金成本高于出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

同业代付的风险

  同业代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对手银行之间风险保障协议不健全,企业延迟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都可能形成委托坏账;其二,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代付业务将造成资金流向难以监控,表外业务不利于监管。

同业代付的会计核算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四条规定: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1302)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贷款(1303)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质押贷款”“1305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2)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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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_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3587481/index.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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