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的特点
1、融资期限较长。同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2、同业借款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网络,银行与同业客户通过线下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具体交易要素、权利和义务。
3、交易要素灵活。同业借款业务由交易双方以询价方式协商确定,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利率水平受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客户资质、银行融资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4、同业借款付息方式原则上采用按季付息,到期应按时还本结息,客户如有需要也可采用其他灵活的付息方式。
同业借款的形式
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除此之外,还有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
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转抵押借款是商业银行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向银行同业申请抵押贷款。由于抵押物多为银行工商客户向其举借抵押贷款提交的抵押品,故此种借款有“转抵押”之名。
转贴现借款类似于转抵押借款,只不过以银行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而收到的未到期票据转售给银行同业来代替交纳抵押品。
同业借款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定: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1302)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拆入资金(2003)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的区别
1、定义不一样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业借款是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2、时间期限不一样
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分为7天(含7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至4个月(含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4个月至3年(含3年)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
3、目的不一样
同业拆借的目的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同业借款是为了填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
同业拆借:同业拆借交易方式有很多,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将其分为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长短划分,可将其分为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
同业借款:同业借款可以分为同业拆借、转抵押借款、转贴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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