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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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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含义


  拆入资金是指在同业市场中,某一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是贷款尤其是短期贷款的来源,其无效的处理方式是返还因拆入取得的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存在过错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约定利息最高限度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拆入资金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拆入资金是负债类科目,表示借减贷增,按照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到了期末,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拆入资金的会计处理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拆入资金的会计分录


  (一)拆借资金拆出时的会计分录

  拆出行应当以拆入行的借据为依据,向人民银行提交进账单及转账支票,并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一联予以转账。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拆出资金——某某银行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拆入行根据进账单回单联,编制以上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入资金——某某银行

  (二)拆借资金归还的核算分录:

  对于拆入行归还借款的业务,编制分录如下:

  借:拆入资金——某某银行

    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对于拆出行的分录编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出资金——某某银行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拆入资金的用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

  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拆入资金的实务处理


  某一银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资金,称为拆入资金,对于拆入资金的实务处理,具体有下面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A银行北京分行因临时资金短缺,向同城B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2 000 000元,期限2个月,拆借利率为1.8%。

  1、拆借时,B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拆出资金——A银行 2 0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 000 000

  A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 000 000

    贷:拆入资金——B银行 2 000 000

  2、归还时:

  利息=2 000 000×1.8%×2÷12=6 000(元)

  A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拆入资金——B银行 2 000 000

    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6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 006 000

  B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 006 000

    贷:拆出资金——A银行 2 000 000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6 000


资金拆借介绍


  资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资金余缺。资金拆借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款和放款汇入和汇出形成资金多余或不足时,以多余补不足,调节准备金,求得资金平衡的有效方式。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


资金拆借注意事项


  (一)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二)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三)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五)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六)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1、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七)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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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2].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1/2817252/index.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