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的种类
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
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还可以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存款的区别:
1、概念不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非结算用途的本外币同业资金存入或存出业务。同业存款是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2、业务不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结算性同业存款是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3、条件不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客户需通过我行业务准入资格审核。结算性同业存款则不是。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根据同业存款存放对象的不同还可以进行细分,可以细分为这几种类型:商业银行存款、证券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存款、期货结算存款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存款等。
同业存款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定: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放(2012)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2、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金额。
存放同业(1011)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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